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0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芦头镇王刚商店,经营场所龙口市。
经营者:王学英,女,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芦头镇王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