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696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汪世节包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六里**008。
经营者:汪世节。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汪世节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9月25日以其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汪世节包子店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