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刑更1033号罪犯王德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京0112刑初7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德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德强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减刑间隔时间内受监狱表扬5次;
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成绩和半年评审鉴定均符合减刑要求。
该犯履行部分罚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