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0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经营者:刘彪。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8月16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