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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0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经营者:刘彪。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8月16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海州区嘉鑫通讯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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