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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家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58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家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家继;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家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358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何家继,男,199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家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何家继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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