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0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高铁新城盛亿德超市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圆融广场负**。
经营者:董盛放。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高铁新城盛亿德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