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25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区老邻居超市,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大连新型温馨园****。
经营者:尹宝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197.5元,退还原告197.5元。
审 判 长 张 志 强 审 判 员 包 杏 花 审 判 员 王 伟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亢 晶 书 记 员 澈乐木格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