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92号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栋I7楼。
法定代表人:朴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松,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13层1301-1304号。
法定代表人:申波。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乐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