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878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陈紫薇。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晨萱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诺曼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曼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诺曼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诺曼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诺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