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初74号 原告邵飞,女,汉族,1979年6月4日生,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代理人王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铺铺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望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英勇,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市场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许磊,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商南县,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原告邵飞诉被告陕西铺铺旺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飞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飞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邵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