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93号 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旭,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楚歌汽车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南村80号一楼(自主申报)。
经营者:程相杰,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义乌市楚歌汽车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廖安章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楚歌汽车用品厂赔偿原告廖安章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廖安章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