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民初365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禧安居大卖场B座1号。

经营者:邵梨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诉被告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以下简称名气电器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的经营者邵梨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绂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753042号、第7902943号、第7664298号帝王商标的行为,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帝王”字样,停止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且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帝王”字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4753042号、第7902943号、第7664298号帝王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帝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帝王”与“帝王洁具”相关标志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

被告在其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等均突出了“帝王”、“帝王卫浴”等相关标志,在商品及包装上大面积使用带有上使用“帝王”、“帝王卫浴”等相关侵权标志,构成了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相似商标标志。

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了巨大损失,遂提起诉讼。

被告名气电器城辩称:1、被告使用“帝王”、“帝王卫浴”字样具有合法依据,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2、即使被告使用“帝王”、“帝王卫浴”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也均已停止使用,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已不存在,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帝王”字样已无事实依据。

3、即使被告使用“帝王”、“帝王卫浴”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也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帝欧家居营业执照记载:帝欧家居成立日期为1994年3月14日,营业期限自1994年3月14日至2050年12月20日。

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

卫浴产品、水暖材料、建材,相关产品出口及相关原材料进口;

纸箱加工与制造;

洁具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咨询服务;

设计、制造、销售、安装;

家具、橱柜,以及提供售后服务。

第4753042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帝王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四川东方洁具厂,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澡盆、浴室装置、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马桶座圈。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后续展至2028年7月6日;

2008年9月24日,注册人变更为四川帝王洁具有限公司,2010年8月4日,注册人变更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注册人变更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7902943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帝王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压力水箱、进水装置、澡盆、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坐便器、太阳能热水器。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

2018年8月8日,注册人变更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2]254号批复,认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的“帝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9月11日,帝欧家居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卫浴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8年7月5日,帝欧家居委托代理人姜双红为维权取证,向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7月27日15时15分,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姜双红来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禧安居帝王卫浴城,由姜双红对现场进行拍照。

姜双红在店内购买了现场摆放的标牌为“帝王卫浴有限公司”、品名为“超漩式”、型号为“739”的坐便一个,并取得加盖“双阳区禧安居帝王卫浴城”红色印鉴的《长春市双阳区帝王卫浴销售中心》的蓝色单据一张、“帝王卫浴李大鹏”黑色名牌一张、“帝王卫浴邵黎黎”金色名片一张。

现场拍摄照片71张。

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为此次证据保全出具了(2018)大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

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开具发票证明:帝欧家居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2500元。

庭审中,被告对(2018)大证经字第112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通过阅览公证书后附照片可见,销售场所店面招牌为“帝王卫浴MQ名气厨房电器”、名片上标注有“帝王卫浴”字样、出售的坐便上标有“帝王卫浴有限公司”、店内墙面标有“帝王卫浴”字样。

另查明,名气电器城是由双阳区禧安居帝王卫浴城于2019年8月2日字号名称变更而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邵梨梨,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为厨房电器设备家电零售;

卫浴用品、热水器零售。

名气电器城现已将店面招牌的“帝王”二字去掉,改为“长虹厨卫MQ名气厨房电器”。

本院认为,帝欧家居系第4753042号、第790294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店铺牌匾、店内墙面、名片、出售的坐便上使用“帝王”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被告做为销售卫浴的个体,未经原告许可,在店内墙面、名片、出售的坐便上使用“帝王”字样进行宣传的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公证取证时,被告名称为双阳区禧安居帝王卫浴城,其将“帝王”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店铺牌匾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原告提交的第7664298号帝王文字商标注册证,因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宣传、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场所搬迁、商业管理辅助、审计、替他人推销、文字处理、职业介绍所、自动售货机出租。

该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本案中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故对原告对该商标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告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请求应获得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所售“帝王”卫浴商品的进货来源是法库经济开发区帝皇玉卫浴营销中心,并提供与该中心经营者徐东强的银行转款凭证,但被告提交的进货票据上加盖帝王卫浴有限公司东北专用章,无该中心的信息,故以上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提交的注册人为帝王卫浴有限公司的第6449141号商标证,该商标为图形商标,不包含“帝王”文字,由此也可印证被告突出使用“帝王”字样的不合法性。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举证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将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同时考虑到被告已主动更换个体户名称、更改店头牌匾,酌情判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共计20000元。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4753042号、第7902943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双阳区禧安居名气厨房电器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840元,被告负担46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