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2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赵辉,均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金鑫手机通讯经营部,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书馆旁)。
经营者:兰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石港区金鑫手机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