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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保与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4228号
案件名称王三保与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三保;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34228号原告:王三保,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远,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M层。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EMILIOMACELLA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三保与被告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三保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王三保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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