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34228号原告:王三保,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远,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M层。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EMILIOMACELLA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华,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三保与被告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罗杰维维亚(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三保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王三保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