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2835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营业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煜港汇化妆品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23号明通数码城1层1B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C。
经营者:庄丽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煜港汇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10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