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04号 原告:伍伟忠,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36406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323225。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桦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路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伍伟忠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桦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伍伟忠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伍伟忠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伟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伍伟忠负担2825元,退回伍伟忠2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