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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8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区家宝电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民初16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先富路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2YBWRG1C。

经营者:张楷全,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经营者张楷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判令永定区家宝电器店承担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合理费用);

4、由永定区家宝电器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九牧厨卫公司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具有世界同行业最先进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其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九牧厨卫公司长期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JOMOO九牧”系列商标。

九牧厨卫公司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10月7日取得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后又分别于200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第1921065号“JOMOO”商标和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

并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厨卫公司名下。

九牧厨卫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JOMOO”“”商标于2007年11月、2010年11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连续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11月,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九牧厨卫公司发现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在明知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未经九牧厨卫公司同意,擅自在店招上使用九牧厨卫公司的“JOMOO九牧”商标,其行为已严重地破坏九牧厨卫公司的营销体系,损害九牧厨卫公司的品牌形象,不仅侵犯了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永定区家宝电器店辩称,产品是龙岩批发商提供的,广告也是龙岩批发商设计,产品的中文标识和九牧王不一样,九牧厨卫公司应该起诉龙岩的批发商。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1、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第4044548号“”商标注册证;

第192106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九牧厨卫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荣誉证书(部分)。

证据3、(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店招和门口放了竖立的广告牌、店面装潢写着九牧王卫浴,实际销售的产品也写着九牧王卫浴,涉案产品也写着JOOWYY与九牧厨卫公司JOMOO近似。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向本院举证如下:“JOOWYY”商标注册证、进货发票。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举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其证明力及关联性,待后结合事实认定及分析进行阐述。

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1997年10月7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后又分别于2003年1月28日获准注册第1921065号“JOMOO”商标和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上述商标核定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

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九牧厨卫公司名下。

“JOMOO”“”商标于2007年11月、2010年11月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字号在2009年、2011年连续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OO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11月,九牧厨卫公司“JOMOO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2018年10月14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员助理苏庆南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的“九牧王卫浴”商店,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逸对该商店门面及周围进行了拍照。

然后进入该店,对店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

商品购买结束后,由陈逸对上述商品等进行拍照上述拍照,共获得照片19张。

上述照片反映,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在其经营门店店招、广告牌、店内装潢、商品标签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九牧王卫浴”,店内所销售抽水马桶、淋浴用设备等多个商品的标贴上使用“九牧王卫浴”标识。

本案争议焦点: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的销售行为是否侵犯九牧厨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作为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1117525号“”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作为卫浴洁具经营者在其经营门店店招、广告牌、店内装潢、商品标签等商业活动中及所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九牧王卫浴”标识,具有明显的故意,从而导致消费者造成混淆。

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的案涉销售经营行为,属擅自销售与九牧厨卫公司享有的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案涉商标相近似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构成对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九牧厨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实际情况或者永定区家宝电器店非法获得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永定区家宝电器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九牧厨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

对于九牧厨卫公司要求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登报声明向九牧厨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认为,由于永定区家宝电器店销售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故有必要责令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就其侵权行为登报致歉以消除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定区家宝电器店立即停止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4044548号“JOMOO九牧”、第1921065号“JOMOO”、第11175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二、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三、永定区家宝电器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闽西日报》上向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内容由本院审核);

四、驳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永定区家宝电器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李小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张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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