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448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勇,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以与被告高小勇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