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华威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环镇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胡能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优,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上诉人永康市华威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优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康市华威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系专利权权属纠纷,但系因侵权行为而引发,故应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
彭优申请涉案专利的行为造成其丧失涉案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损害结果,因其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理应认定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而不应以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被告彭优住所地位于江西省萍乡市,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华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