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郧西县城关镇顺利发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经营者李超,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校场坡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郧西县城关镇顺利发副食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郧西县城关镇顺利发副食经营部以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郧西县城关镇顺利发副食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郧西县城关镇顺利发副食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2.5元,由上诉人郧西县城关镇顺利发副食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