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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喜多福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5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喜多福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喜多福糖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6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375028C。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喜多福糖果店。

经营地:信阳市浉河区荣基广场东2号楼1至2层112、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02MA44RFUU22。

经营者:孙正伟,男,汉族,197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喜多福糖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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