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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坂中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坂中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安市坂中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3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坂中宝岛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坂中满春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1600194438。

经营者:黄增锦,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安市坂中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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