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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锐动酒业有限公司、通化圣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4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锐动酒业有限公司、通化圣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锐动酒业有限公司;通化圣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王其青;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苏山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431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锐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胜利街十四区24丘2幢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青。

被告:通化圣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一新线四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振梅。

被告:王其青,男,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

被告: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苏山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西路快速路与汉城东路交叉口往西200米苏山农贸市场斜对面。

经营者:王贤送。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锐动酒业有限公司、通化圣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王其青、泉山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苏山加盟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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