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62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喜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362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喜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喜家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362号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喜家福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麻东海。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新开镇喜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