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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睛灵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38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睛灵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睛灵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38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睛灵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学生公寓A4幢2号,注册号350602600090533。

经营者:童超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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