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8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众信烟酒茶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9号领翔花园1幢商104(一)。
经营者:黄海涛,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众信烟酒茶商贸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肥市蜀山区众信烟酒茶商贸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合肥市蜀山区众信烟酒茶商贸经营部同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市蜀山区众信烟酒茶商贸经营部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合肥市蜀山区众信烟酒茶商贸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