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77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芬享筷乐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明大道温屋二排华宇大厦1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U。
经营者宋翾。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