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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芬享筷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1770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芬享筷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芬享筷乐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770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芬享筷乐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明大道温屋二排华宇大厦1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U。

经营者宋翾。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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