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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7459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庆安县香源米业有限公司;北京杰博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45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杰博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沙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季晓静,职务不详。

被告:庆安县香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久胜镇鲜丰村八家户屯。

法定代表人:姜艳全,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勤学,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北京杰博斐超市有限公司、庆安县香源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杰博斐超市有限公司、庆安县香源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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