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2民初6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水溶冰,均系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白沙镇九头鸟购物中心。
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梁兴大道。
经营者:戴国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新县白沙镇九头鸟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