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222号 原告: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工业园区螺丝路**。
法定代表人:李朝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清,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凯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青龙镇上莲村 法定代表人:唐波。
原告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渝三峡油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金汇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00元,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成都渝三峡油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