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4803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蓉记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荟锦路166号1楼。
法定代表人:左陈蓉。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蓉记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蓉记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