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蚬涌社区莞穗路蚬三路41号日正大厦五楼B区。
法定代表人:谢忠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莞穗路万江段149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周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麟,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丁目1番19号。
法定代表人:根岸孝成,该社代表取缔役社长(董事长/专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闻,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川端美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闻,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上诉人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日正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15600元,其多预交的人民币7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