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35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北辛思霞文体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关街。
经营者:王思霞,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北辛思霞文体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