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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文俊灯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65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城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肖文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文俊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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