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669号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洋茂村南区278-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943811。
法定代表人:汤信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弘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大厝堡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11QDOR。
法定代表人:郑卫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弘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每年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