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303民初921号
案件名称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03民初921号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55房。

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8号中软现代城2区酒店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承班,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与被告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食秘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真功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食秘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真功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食秘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权利的第5587770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招、门头与店内带有“真功夫”的标志,宣传、销售时不得使用“真功夫”字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注册商标的被许可权人。

通过原告及关联公司的不懈努力,“真功夫”已成为中式快餐第一品牌。

涉案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获得国内市场好评,“真功夫”已成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知名字号。

原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在原告多年的经营中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店招、门头等,大量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对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武食秘籍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真功夫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495号、第0049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第5587770号“真功夫”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2.(2019)桂桂证民字第3301号、第453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真功夫”注册商标,并在大众点评网站上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

3.公正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武食秘籍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但能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将在本案的判决说理部分予以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4月14日,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为第5587770号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至2020年4月13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为餐厅;

饭店;

餐馆;

咖啡馆;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流动饮食供应;

酒吧;

鸡尾酒会服务;

茶馆;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2016年6月26日,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涉案的“”、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为自2016年6月26日至2020年8月6日,合同约定“许可商标的注册号码:第5587770号……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可以由乙方和甲方共同起诉,也可由乙方单独提起诉讼。

……” 原告真功夫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其系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在桂林市××区××北××商业区××号开设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北站分公司,并进行实体餐饮店经营。

被告武食秘籍于2017年8月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

餐饮服务。

2019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桂林市××星区××路××号中软现代城2区酒店2-02号,被告门店招牌、装饰广告、菜单牌等装饰上均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

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桂林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被告公司的经营地址,在该餐厅以微信支付方式购买食物并进行拍照,取得照片13张。

2019年2月27日,该公证处出具(2019)桂桂证民字第3301号公证书。

2019年3月18日,原告再次向桂林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当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通某术操作,对“大众点评”网上关于被告店铺经营的宣传、点评进行网络页面保全,并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2019)桂桂证民字第4531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上述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

原告依合同授权取得对上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经营的业务系餐饮服务,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相同,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装潢、装饰广告、网站宣传上均大量突出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真功夫”,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1.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经营状况、市场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原告包含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酌情确定为3万元;

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第5587770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门店、门头与店内带有“”的标志,销售、宣传时不得使用“”字样);

二、被告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真功夫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西桂林武食秘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 臻 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 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喻嘉嘉 书 记 员  霍亚茹 附原告注册商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