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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市司晨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25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山市司晨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司晨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山市司晨烟酒商行,经营场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金石路275号。

经营者:应某某。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司晨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因此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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