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5执458号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阊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吴鹏鹏塑料批发商行、张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吴鹏鹏塑料批发商行、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张英已于2019年4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户支付10300元,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向申请人退款103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案中免收执行费。
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