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7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新新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北街。
经营者:谢成军,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安徽徽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怀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新新超市、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仿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其与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新新超市、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新新超市、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新新超市、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新新超市负担687.5元,安徽省老贡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