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60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澳客百货超市,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
经营者:孙世康,男,汉族,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澳客百货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