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5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应武,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安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重庆市江津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9]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应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应武系重庆安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公司)的生产主管。
2018年4月,安博公司实际负责人喻敬涛、副总经理刘才文(均另案处理)共谋决定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
在明知安博公司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陈应武按照刘才文的安排用“贵州茅台”酒瓶找加工作坊制作了“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标识的模具,并组织工人生产了100万余只假茅台酒瓶。
2018年4月,李时钊(另案处理)找喻敬涛归还50万元借款,喻敬涛因无力归还遂与李时钊达成协议,以25万只假茅台酒瓶抵扣50万元借款。
喻敬涛让李时钊与陈应武联系,陈应武按照李时钊的要求安排发货。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喻敬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重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库房查获茅台酒瓶548115只。
经鉴定,查获的酒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7月24日,陈应武接电话通知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应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陈应武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陈应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陈应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应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应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