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078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华丰食品城一期113幢19号。
法定代表人:严青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沁养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