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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案件名称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畅讯电视器材经营部;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西贝路。

法定代表人:贾文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上海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123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1号楼1108-B。

法定代表人:莫胜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畅讯电视器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23-13号。

经营者:周较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景晖巷8号。

法定代表人:谢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西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创琳公司)、南宁市畅讯电视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南宁畅讯经营部)、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播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桂01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西贝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江苏西贝公司生产、销售,因此不能确定侵权行为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西贝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桂林创琳公司答辩称:首先,江苏西贝公司在原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并未否认其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未否认其向广西广播公司、南宁畅讯经营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江苏西贝公司在上诉状中却辩称未进行生产、销售,该辩解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能成立。

其次,桂林创琳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向南宁畅讯经营部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有线电视用户盒有江苏西贝公司的名称、商标、广电部入网证号,且江苏西贝公司参与了广西广播公司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并中标。

再次,江苏西贝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广西广播公司和南宁畅讯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宁畅讯经营部未作答辩。

广西广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桂林创琳公司起诉主张江苏西贝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南宁畅讯经营部、广西广播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桂林创琳公司主张该三方均侵害了其专利权,其中南宁经营部和广西广播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现江苏西贝公司主张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西贝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兴 源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5日 涉案专利 “抗干扰且能防止漏电的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0048479.6)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多个被告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创琳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畅讯电视器材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江苏西贝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因侵权行为就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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