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423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客家生活便利店: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客家生活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未央区客家生活便利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西安市未央区客家生活便利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客家生活便利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客家生活便利店主动向本院缴纳了301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款项296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423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