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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希奎、林荆和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381刑初387号
案件名称赵希奎、林荆和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8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希奎,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吉林省扶余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平,系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荆和,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吉林省扶余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桂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树风,系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继平,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吉林省扶余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对被告人罗继平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占柱,系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二部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权、书记员奚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希奎及其辩护人赵云平、被告人林荆和、被告人张桂武及其辩护人齐树风、被告人罗继平及其辩护人刘占柱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希奎、张桂武、罗继平在没有得到抚顺“天农九”种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春季用其在网上购买的仿冒的玉米种子袋皮灌装了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林荆和明知是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在扶余市某种业商店里,帮助赵希奎卖给韩天农九500袋假种子。

赵希奎在已经和张桂武、罗继平约定相互帮着卖的情况下,通知张桂武、罗继平将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送到赵希奎种子仓库,凑在一起共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韩天农九500袋。

林荆和获利7000元;

赵希奎获利24200元;

张桂武销售假的玉米种子210袋,得款6300元;

罗继平销售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1150袋,得款34500元。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张某1、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的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李云平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希奎案发后至今天庭审调查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归案后没有隐瞒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无丝毫侥幸、逃避心理,足以说明认罪态度积极、诚恳;

赵希奎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

综上建议对赵希奎适用缓刑。

辩护人齐树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桂武应认定为从犯,联系、定价、所得最少,仅为6300元;

应认定为自首;

虽然张桂武虽有前科,应与其它前科对待;

不能排除被害人知假买假的可能。

建议对张桂武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辩护人刘占柱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继平涉案金额未达到犯罪追溯标准,不构成犯罪。

罗继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希奎、张桂武、罗继平在没有得到抚顺“天农九”种业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8年春季用其在网上购买的仿冒的玉米种子袋皮灌装了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林荆和明知是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在扶余市某种业商店里,帮助赵希奎卖给韩天农九500袋假种子。

赵希奎在已经和张桂武、罗继平约定相互帮着卖的情况下,通知张桂武、罗继平将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送到赵希奎种子仓库,凑在一起共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韩天农九500袋。

林荆和获利7000元;

赵希奎获利24200元;

张桂武销售假的玉米种子210袋,得款6300元;

罗继平销售假的“天农九”玉米种子1150袋,得款345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接到韩某报警称:其在林荆和处购买“天农九”玉米种子为假冒产品。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希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林荆和、罗继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桂武系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罗继平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张桂武于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5、辨认笔录,证明韩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桂武。

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赵希奎种子商店内搜查出“天农九”袋皮142条、大塑料“天农九”袋皮48条;

在张桂武的商店及仓库中,搜出营业执照一张,销售凭证若干,记账本一本、入账本一本、记事本一本、玉米种子袋皮若干(其中“天农九”玉米种子小袋皮2015版1000条)。

7、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赵希奎持有“天农九”玉米种子袋皮142条、大塑料袋“天农九”袋皮48条;

扣押张桂武持有的营业执照一张、吉林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若干、记账本一本、入账本一本、记事本一本、“天农九”玉米种子小袋皮1000条,其中吉林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记帐本等记载了假“天农九”玉米种子的平时销售价格;

扣押韩某持有的“天农九”玉米种子1500袋。

8、抚顺天农种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送检的黄、白、绿颜色相间,印有“天农九”标识及字样的袋皮及种子(文字、图案与我公司产品完全一致,但其背面左下方生产批号采用印刷工艺且号码重复使用,我公司产品包装袋生产批号采用激光烧制工艺且每个包装使用不重复的唯一代码,封口处也与我公司产品有明显不同,另送检的玉米种子在外观度、整齐度、色泽度、饱满度上与我公司的玉米有明显差异),经我公司鉴定,袋皮与种子均属于伪造产品。

另我公司“天农九”注册商标证号为第某1号,有效期为2009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我公司从未授权林荆和(身份证号码:某2),赵希奎(身份证号码:某3)生产包装、销售我公司“天农九”玉米种子及印刷我公司带有“天农九”注册商标的玉米品种包装袋。

9、银行流水、个人储蓄凭证、手机截图,证明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销售“天农九”玉米种子以及收到、分配种子款的过程。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卖过扶余的赵希奎“天农九”玉米种子包装袋皮,赵希奎往张某2的农行银行卡付的货款。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韩某打电话说在扶余买玉米种子需要72000元钱,让王某把72000元的种子款转到卖玉米种子的人银行卡里。

12、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3月21日韩某去扶余市购买“天农九”玉米种子,在扶余市某城某栋某号门的某种业问老板(姓林)是否有“天农九”玉米种子,姓林的老板说有,每袋50元钱。

后来讲的每袋48元钱,就这样韩某购买了150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韩某让朋友王某在公主岭市给姓林的老板银行还款72000元。

回到公主岭市后,韩某去了别的商店也看到了“天农九”玉米种子包装不一样,经过厂家查验后,说韩某购买的“天农九”玉米种子是假的。

当时150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是一大包内有15小袋“天农九”玉米种子,一共100大包。

装车是由赵希奎、张桂武装车的。

13、被告人赵希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赵希奎经营一家名叫扶余市某镇某农业的商店,在扶余市某城某栋某号门,经营范围是包装种子、农药零售。

赵希奎种子商店旁的邻居是林荆和的某种业,赵希奎和林荆和说过,如果帮卖“天农九”玉米种子,给林荆和提成。

公主岭人来买“天农九”玉米种子,先和林荆和谈的,赵希奎去的时候价格谈的差不多了,后来定下来48元每袋,购种子款打到林荆和的银行卡上。

赵希奎和林荆和没有得到“天农九”玉米种子授权,当时销售了150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总计72000元,赵希奎得了65000元,林荆和得款7000元。

此150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由赵希奎自己灌装140袋,张桂武自己灌装400左右袋,罗继平自己灌装1000左右袋。

赵希奎是在网上买的“天农九”玉米种子袋皮,在网上从新疆购的“天农九”散装玉米种子,之后在种子商店里自己灌装。

赵希奎和张桂武、罗继平说有人要买“天农九”玉米种子,如果要卖就放到一起卖。

经营多年的玉米种子大伙都明白有套包、高仿、克隆种子,赵希奎曾将买到“天农九”玉米种子带皮的人电话号码、微信都告诉过罗继平。

赵希奎、张桂武、罗继平都是搞种子的人,打电话一问就知道了,平时玉米种子不够也都互相串货。

赵希奎所得的65000元,给罗继平转款42300元,给自己的工商银行卡转款7700元(尾号4112),取了15000元给张桂武了。

赵希奎当时告诉张桂武、罗继平可能是每袋30元左右,因为赵希奎和张桂武、罗继平还有些其他的账目,在这次都一起给了。

林荆和知道卖的“天农九”玉米种子是高仿的,赵希奎和林荆和说过有高仿的“天农九”玉米种子,林荆和也知道这1500袋玉米种子是三家凑的,林荆和和张桂武、罗继平都认识,装车的时候全都在场,另外正品的“天农九”玉米种子市场批发价格都得达到65元每袋以上,40多元根本下不来。

装货时先从赵希奎的商店装走14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之后去的张桂武的库(赵希奎、张桂武共同租的库)取的张桂武400多袋“天农九”玉米种子,这期间罗继平把1000多袋“天农九”玉米种子送到库内了。

赵希奎、张桂武、罗继平是将货绑在一起卖给他人的,赵希奎问他们卖不卖,如果要卖就放到一起卖出去,三家货是一样的,否则就出假了。

14、被告人林荆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赵希奎和林荆和说如果有人买“天农九”玉米种子,帮忙联系卖,到时候给“拼缝”钱。

刚开始联系买货的人没谈成,赵希奎来了谈成了,150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72000元,用林荆和的卡走账,林荆和给赵希奎转的65000元钱,林荆和获利7000元。

林荆和知道赵希奎自己进过“天农九”玉米散种子,自己灌装,另外“天农九”玉米种子当年价格是65元每袋,40多元一袋买不下来的。

15、被告人张桂武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桂武经营了一家名叫扶余县三岔河镇惠泽种业的种子商店。

张桂武曾经和赵希奎说过,手中有“天农九”玉米种子,让帮卖卖。

赵希奎打电话和张桂武说种子联系能卖出去了,每袋30元钱,让张桂武送到和赵希奎合租的仓库内,卸完货之后,张桂武看到金科种业的罗继平开车也来送“天农九”玉米种子了。

罗继平送具体多少袋张桂武不太清楚,张桂武听赵希奎说买种子的人要1000多袋“天农九”玉米种子,赵希奎有100多袋,张桂武有210袋,剩下的就是罗继平的了。

把货放到一起,张桂武把货放到赵希奎卖,罗继平把货来到库也是让赵希奎卖。

赵希奎给张桂武卖的30元每袋都是正品,罗继平的也不可能是正品。

赵希奎给张桂武现金6300元。

张桂武和罗继平是邻居,非常熟悉,张桂武经常倒卖罗继平家的玉米种子。

张桂武从长春某批发大市场某楼买的28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30元每袋购买的,当时正常的市场批发价格至少是50元以上,零售价格是65元左右,大家都知道不是正品,是高仿货,这个价格才能买下来。

扶余的派出所通知张桂武去的,没说啥事,但是张桂武知道是这个事儿。

除了21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其余的“天农九”玉米种子分别以每袋40元和每袋35元卖的。

庭审中,张桂武称当时凑了1700袋,卖了72000元。

16、被告人罗继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张桂武给罗继平打电话,问罗继平手里有没有“天农九”玉米种子。

张桂武说赵希奎联系的,现种子不够,买家要1000多袋。

后来赵希奎也给罗继平打电话了,说是他联系的买家,货款也直接走的他账。

之后张桂武打电话告诉罗继平把货送到他和赵希奎合租的仓库内,罗继平雇的车将货拉到他们俩合租的仓库,当时张桂武在仓库门口等着,货卸完之后罗继平就走了。

罗继平得“天农九”玉米种子34500元,赵希奎给罗继平转了42300元,赵希奎还陈欠罗继平化肥款一起转给罗继平的。

罗继平卖的1150袋“天农九”玉米种子是自己灌装的,“天农九”玉米散种子以每斤4.5元购进的,赵希奎、张桂武都知道罗继平卖的“天农九”玉米种子为仿冒的,都去过新疆进购散装的“天农九”玉米种子,谁“搭嗝”联系卖,都互相帮着卖点,有时也互相串货卖。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希奎、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交货地点在被告人赵希奎和张桂武合租的仓库,交货时被告人张桂武亦在现场,且张桂武提供了部分假“天农九”玉米种子,故被告人张桂武不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张桂武、罗继平虽辩称其按每袋30元收取的种子款,但根据卷内证据证实被告人赵希奎、张桂武、罗继平之间曾多次互相串货、互相帮着卖种子,其应当知晓获得的种子款与实际销售价格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价,且扣押的张桂武的吉林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记帐本等能够证明当地假“天农九”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故对被告人张桂武、罗继平应以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

鉴于被告人赵希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荆和、张桂武、罗继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希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林荆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三、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桂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被告人张桂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四、被告人罗继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五、继续追缴被告人赵希奎违法收入人民币24200元、被告人林荆和违法收入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桂武违法收入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罗继平违法收入人民币34500元,返还给韩某。

六、对于扣押未随卷移送的赵希奎持有的“天农九”玉米种子袋皮142条、大塑料袋“天农九”袋皮48条;

张桂武持有的“天农九”玉米种子小袋皮1000条;

韩某持有的“天农九”玉米种子1500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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