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416号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阴市诚信和商店: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阴市诚信和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华阴市诚信和商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华阴市诚信和商店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阴市诚信和商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华阴市诚信和商店经营者王爱菊银行存款人民币306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301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还,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416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