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0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馨公寓19号楼5门103。
经营者:马鹏伟。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宇轩华馨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