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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桐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835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桐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桐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835号之一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桐翠,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桐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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