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944号之一原告: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隆昌路619号1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医优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4层437。
法定代表人:韦金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巍,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卢良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医优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巍、卢良源、南京鼓楼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