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39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辉,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衡阳市衡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3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辉及其辩护人冯世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夏某辉以175元的价格购买约800盒假冒的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并交给其妹妹夏某(已判决)销售。
后夏某将其中779盒假冒美心流心奶黄月饼以单价190元的价格(总价148010元)将月饼送到宝安区福永街道销售给被害人肖某,将7盒月饼以1410元的价格销售给微信名“葡萄与苹果”。
肖某收到月饼后发现该月饼是假冒产品便报警,并将月饼提供给公安机关,后夏某退还148100元给肖某并获得肖某谅解。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香港美心月饼”商标注册证号18933883,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包括月饼。
经美心食品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月饼均为假冒产品。
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义乌市义亭镇稠义西路20号抓获被告人夏某辉。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辉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月饼623盒、手机1部。
二、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说明、商标注册证、零售价表、谅解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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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向夏某购买了三次货,一共148100元,对方一直说是正品,我发现有问题后对方跟我说这么低的价格怎么会是正品。
四、证人夏某的证言:承认表哥夏某辉发货给自己,自己再把假美心月饼卖给被害人的经过。
五、被告人夏某辉的供述: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罗湖口岸向一名男子购买假的美心月饼给妹妹夏某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
六、美心食品公司鉴定意见:涉案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
七、辨认笔录。
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夏某辉购入假冒的月饼交予其妹妹夏某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某辉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夏某辉将月饼交予夏某进行销售,夏某已向被害人肖某退回全部违法所得的1481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夏某辉本人未直接获利,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陈 带 友人民陪审员 张 钧 宇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林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